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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1115 时间: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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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合同、有走账,还被认定虚开?

    首先,税务部门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的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合同与汇款记录只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是否有真实业务,才是认定是否“虚开”的根本。


     比如,A公司开具一张销售甲产品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A与B签订甲产品的购销合同。B公司有向A公司关于此次交易的汇款记录。

     假设1:A公司没有甲产品的进货记录

     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因缺少“货物流”。除非B公司能够证明确实从A公司购入甲产品,且有提货单、运费单、入库单以及产品实物的类证。否则,B公司获得发票不能被认定。如果B公司能够证明存在“货物流”且交易为真实,则追究A公司进货时的责任。

      假设2:A公司有甲产品库存


      有货物交割记录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虚开”。

      增值税发票真实性认定,需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合一。只有合同、有走账也可能被认定虚开。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四流一致”是哪四流?

      “三流一致”已经要求了很多年,很多老板和会计人员早就烂熟于心,但很多人对于“四流一致”不是那么敏感。

      “三流一致”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流的统一。

       日常的经济活动中,随着合同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在税务稽查中,合同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也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四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一致。



总之,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大家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去触碰这根红线,务必保证自己的税务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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