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以后还能开具16%的发票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3402 时间:2019-04-02
2019年4月1日起按16%、10%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形增值税新税率将在4月1日执行,问题来了,4月以后还能开具16%的发票吗?
几个政策重点要把握:
须知: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行业:所有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是16%/10%,但是影响进项取得)
如何开票:跨期合同/项目处理
如何调价:下面17%调至16%等法院判决案例给予参考
合同条款:条款应该包含内容、条款参考等
进项抵扣:跨期抵扣/加计扣除抵扣
税率调整后加计抵扣、发票衔接怎么办?官方解答!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16%、10%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6%、10%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16%、10%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4月1日后,开16%、10%发票会被跟踪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一阶段“开好票”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采集到的发票数据为依托,跟踪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并且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对于大量开具旧税率发票等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
这个对话也许会真实发生:
会计:合同是这样签的,我按合同开票,客户也要求按合同税率开,没办法啊。
税局:开票适用什么税率是按纳税义务时间,你如果是4月后产生的纳税义务,必须开具新税率发票,否则就是错误开票行为。
会计:其实我们是3月底给客户就发货了,只是当时没来得及开票,我4月开的,纳税义务应该是3月啊。
税局:那3月你申报增值税涵盖这笔收入吗?做未开票收入申报没有?
会计:没……
这种风险是很可能存在的,企业和会计人员还是提前应对,尽量避免4月1日后无正当理由的旧税率开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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