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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认证期限的发票还能税前列支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hanquanquan 阅读人数:10666 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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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认证期限的发票还能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故,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只要符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可以开红字吗?

  可以开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五、红字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据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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