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4772 时间:2021-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强化内部治理,提升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2月13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强化内部治理,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内设部门、业务团队实行实质性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管理 、财务管理 、业务管理 、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 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实质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并确保有效实施,在合伙协议中体现一体化管理要求。首席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有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检查和评价,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章 一体化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晋升、业绩考核、薪酬、培训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将质量因素作为员工考评、晋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条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分所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调度和配置。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收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费用和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利润分配、职业风险补偿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业务收费应当以“优质优价”为导向,以项目工时预算和人员级差费率为基础,禁止低价竞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确保全体合伙人在统一的“利润池”中分配,禁止以费用报销代替利润分配,禁止业务分部或合伙人“各自为政”、“分灶吃饭”。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人业绩评价、晋升和分配利润应当坚持以质量为导向,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与分类标准、业务承接与保持、项目分派与承做、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管理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每个审计项目投入充足的资源,确定不同层级员工合理的工作负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所服务客户的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以及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地域分布,对业务团队进行专业化设置,实行矩阵式管理,以团队专业能力的匹配度为依据分派业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技术标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制定并统一施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质量复核人员资格条件并建立合格人员清单,建立独立于业务执行团队的质量控制团队,统一委派质量复核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安排质量检查抽取的项目和执行质量检查的人员。
质量控制人员、业务质量检查人员的人选,以及相关人员的业绩考评与薪酬不受业务执行团队的干预或影响。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开展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与维护,通过持续有效的投资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实用性,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作业效率与质量,提升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水平,保障一体化管理体系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系统核心功能或子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审计作业管理、工时管理、客户管理、人员管理、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公司邮件、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增强数据价值,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治理层决策。
第三章 一体化管理水平评价与检查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应当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和自律检查过程中,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进行检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行业协会检查评价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评结果的差异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检查评价,如实提供工作底稿、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自评结果和财政部门及行业协会检查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一体化管理水平检查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一体化管理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一体化管理的自评结果或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一体化管理整改提升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检查整改工作,不断提升一体化管理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一体化管理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特定实体选聘审计机构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二条 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价结果纳入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指标体系,作为综合排名的质量评价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依据。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确定检查方式等,应当参考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评价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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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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