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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转包的相关规定: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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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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