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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

老师我去年10月,11月,12月份的工资,到今年2月,3月份才发完,...

老师我去年10月,11月,12月份的工资,到今年2月,3月份才发完,汇算清缴时能全额抵扣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4月22日
回答 1
作为一名资深会计,我来给你分析下这个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取得工资时,才需要计入当期收入纳税,同时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扣除。 你去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在今年2月、3月才发放,这部分工资属于上年度的收入,在计算上年度综合所得时,是可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的。不过要注意的是,扣除的前提是这些工资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支出,且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 在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你需要将这部分工资收入准确填报在相应的申报表中,并同时填报相关的扣除项目,如专项扣除(社保、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以及其他法定可抵扣的税收。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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