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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可扣除项目那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里...

我想请问一下,可扣除项目那里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里不是已经扣了吗?为什么到算收入的时候又扣一次,是要这么扣的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1月13日
回答 1
你提出的问题很关键,这里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900万元)是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而不是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扣除。 解析中的“6300 - (6300 - 900×90%) ÷ (1+9%)”这个步骤是为了把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其中: - 6300万元是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 (6300 - 900×90%) ÷ (1+9%) 是为了将销售部分的收入从含税价还原为不含税价,这里的900×90%并不是直接扣除土地成本,而是用于计算应税销售额的调整项。 但更准确地说,900万元土地成本是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单独列示的,不能在收入中重复扣除。所以该解析中存在逻辑问题——不应在收入中减去土地成本。 正确做法是: 1. 先将6300万元的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 6300 ÷ (1 + 9\%) = 5779.82 $(万元)。 2. 然后计算扣除项目总和,包括: - 土地使用权支付:900万 - 拆迁补偿费:400万 - 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等:200+1000+250+50=1500万 - 开发费用(按9%):(900+400+1500) × 9% = 225万 - 销售费用、财务、管理费用:300+60+80=440万(可扣除) - 增值税进项税:200万(不计入扣除项目) - 扣除合计:900+400+1500+225+440 = 3465万 3. 增值额 = 5779.82 - 3465 = 2314.82万 4. 增值率 ≈ 66.8%,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5. 应纳土增税 = 2314.82×40% - 3465×5% = 925.93 - 173.25 = 752.68万 但题目答案给的是B(844.05),说明其采用的是“视同销售处理剩余10%”,即: - 将未售出的10%也按市场价确认收入,从而增加收入。 - 这样整个项目视为全部销售,收入为6300 + 100(租金)= 6400万? - 但题干说租金一次性收取100万,是否应并入土增收入? 实际上,出租房产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销售才征税。 因此,该题争议点在于:是否将出租部分视同销售? 若仅对销售的90%计税,则: - 不含税收入:6300 / 1.09 = 5779.82 - 扣除项目:如前计算约3465万 - 增值额:2314.82 - 税额:≈752.68万 → 不在选项中 而题解中用了“6300 - (6300 - 900×90%) ÷ (1+9%)” 实际上是错误的表达方式。 真正合理的解释是:土地成本900万只在扣除项目中体现一次,不在收入中扣。 所以你的疑问是对的:土地成本不应在收入中再扣一次。 ✅ 正确结论:题解中的公式有误,土地使用权款不能在收入中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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