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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但是外购的已税黄金手链用于生产应税首饰(如镶嵌首饰),其已纳消费税为什么可按规定扣除 ?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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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区别在于征税环节,外购黄金手链的消费税已在生产 / 进口环节缴纳,而外购珠宝玉石的消费税若用于零售环节的金银镶嵌首饰,则因环节错配无法扣除。 1. 关键原因:征税环节不同 黄金手链:其消费税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用它生产其他应税首饰(如镶嵌首饰),后续仍需在生产环节计税,属于 “同环节或前环节” 已纳税款,符合扣除规则。 珠宝玉石:若外购的是已在生产环节缴税的珠宝玉石,却用于生产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镶嵌首饰,相当于 “前环节税款” 用于 “后环节计税”,环节不匹配,故不得扣除。 2. 本质逻辑:避免重复征税的适用场景 消费税扣除规则的核心是避免 “同一应税消费品” 在多个环节重复缴税。 黄金手链:用于生产其他生产环节征税的首饰,扣除已纳税款可防止同一批黄金在生产环节被重复征税。 珠宝玉石:用于零售环节征税的首饰,其已缴的生产环节税款与零售环节税款分属不同征税环节,不存在重复征税,因此无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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