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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4,受托为客户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实木地板一批...

资料4,受托为客户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实木地板一批,已知甲公司未销售过相同型号的实木地板,乙公司提供的原木板材价格为20万元,甲公司收取的加工费为8万元。该地板于当月完工全部交付乙公司。以上金额均为不含税价。根据资料4,请计算甲公司申报缴纳1月份增值税时,以上交易事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个委托加工,为啥不用组价算增值税.........资料4销项税额=80000×13%=10400(元)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0月27日
回答 1
因甲公司提供的是加工劳务,按收取的加工费作为计税依据计算销项税额(非自产货物销售),故直接用8万元×13%。若为自产产品才需用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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