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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的评估增值为何这样处理?算成本的时候先扣税,后面算公允...

这道题的评估增值为何这样处理?算成本的时候先扣税,后面算公允的时候又要把税后价值再扣掉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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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需分步理解: 1. 初始确认时:A公司合并B公司,评估增值(存货200万、固定资产500万)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但因税法不认可,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部分增值未来需补税,因此在计算合并商誉时,要按税后价值调整(即扣税),避免重复计税。 2. 后续持续计算公允价值:从购买日到2×22年末,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需考虑税后净收益。比如净利润5000万,扣除所得税影响(200万现金股利已分配,500万固定资产折旧含税影响),实际增加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税后净额。 3. 为何“先扣税,再扣”:不是重复,而是分别对应不同阶段: - 初始合并:评估增值本身为税前金额,需还原为税后净值用于商誉计算; - 后续调整:基于税后利润和折旧影响,继续调整公允价值。 总结:评估增值的税前部分在合并时要抵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续则以税后净额为基础反映净资产变化,符合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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