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如果委托方提供的是农产品(如高粱),其收购价格不需要按90%换算为材料成本。
因为这里已明确收购物价款为3元/千克,总价30万元,是实际支付的收购价,且用于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直接以该金额作为“材料成本”入组价公式。
只有当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适用按买价×90%作为计税依据。而本题中,乙酒厂已收到甲酒厂开具的注明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涉及90%扣除问题。
所以此处直接用300000元作为材料成本是正确的。
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如果委托方提供的是农产品(如高粱),其收购价格不需要按90%换算为材料成本。
因为这里已明确收购物价款为3元/千克,总价30万元,是实际支付的收购价,且用于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时,直接以该金额作为“材料成本”入组价公式。
只有当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适用按买价×90%作为计税依据。而本题中,乙酒厂已收到甲酒厂开具的注明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涉及90%扣除问题。
所以此处直接用300000元作为材料成本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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