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纳税人A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出租给纳税人B,通常由纳税人A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
- 若纳税人A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即纳税人B)纳税。
- 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人B)纳税。
- 若土地为集体所有,且纳税人B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则由纳税人B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纳税人A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出租给纳税人B,通常由纳税人A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
- 若纳税人A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即纳税人B)纳税。
- 若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人B)纳税。
- 若土地为集体所有,且纳税人B是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则由纳税人B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