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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

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句话对吗 不是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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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是对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破产程序追求债权人公平受偿,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缺乏公示性,若认可其优先受偿权,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也易产生恶意串通倒签合同的风险。因此,即便动产抵押权因合同生效而设立,但未登记时,在抵押人破产情形下,抵押权人不能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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