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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取得的个税分类所得,回国后如何计算抵免限额?可以举个例子...

国外取得的个税分类所得,回国后如何计算抵免限额?可以举个例子吗?比如是国外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是和国内的财产租赁所得一起计算然后乘以比例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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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来确定抵免限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 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如,中国居民个人张某在 2024 年取得来源于美国的财产租赁所得 10 万元,已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万元。假设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 则张某该笔境外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0×(1 - 20%) = 80000 元。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80000×20% = 16000 元,即该笔境外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16000 元。 由于张某在美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1 万元小于抵免限额 16000 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 1 万元。若张某在美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 2 万元,超过了抵免限额 16000 元,那么当年可抵免税额为 16000 元,超过部分 4000 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来自美国的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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