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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中未分配利润吗

不是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中未分配利润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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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步:计算股息所得 ​ - 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 - 已知A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2000万元,甲公司占A公司25%股份。所以股息所得 = 2000×25\% = 500(万元)。这是因为按照规定,这部分相当于从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中按持股比例分得的部分,应作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 2. 第二步:计算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应分解为三部分处理:一是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二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三是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 甲公司撤回投资分得2300万元,初始投资为1200万元,已算出股息所得为500万元。 ​ - 那么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分得的金额 - 股息所得 - 初始投资金额,即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 2300 - 500 - 1200 = 600(万元)。这里从分得的2300万元中,先扣除股息所得500万元,再扣除初始投资1200万元,剩下的就是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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