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A 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 调整后 B 公司净利润 ×30%。但这部分收益税法不认可(因为未实际收到现金分红),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调减该部分投资收益。
未来实际分红时的处理:若未来 B 公司实际分红,税法认可分红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时除外),但此时权益法已提前确认过投资收益,需避免重复计税,因此需要反向调整。
不是 “减去投资收益”,而是调整差异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不是直接减去权益法核算的全部投资收益,而是对以下两项差异进行调整:
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导致的利润调整;
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导致的利润调整。
这些调整的本质是让税法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利润区分开,遵循税法 “实际实现收益才计税” 的原则。
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A 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 调整后 B 公司净利润 ×30%。但这部分收益税法不认可(因为未实际收到现金分红),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调减该部分投资收益。
未来实际分红时的处理:若未来 B 公司实际分红,税法认可分红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时除外),但此时权益法已提前确认过投资收益,需避免重复计税,因此需要反向调整。
不是 “减去投资收益”,而是调整差异
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不是直接减去权益法核算的全部投资收益,而是对以下两项差异进行调整:
被投资方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导致的利润调整;
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导致的利润调整。
这些调整的本质是让税法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利润区分开,遵循税法 “实际实现收益才计税” 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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