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选项A符合上述规定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免权限。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而题干说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两者不同。选项C、D错误,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而非直接任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 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选项A符合上述规定中对国有独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免权限。选项B错误,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而题干说的是国有独资公司,两者不同。选项C、D错误,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而非直接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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