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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具体应该怎么理解?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具体应该怎么理解?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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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形式。其分配对象之所以是社会剩余产品(m),核心原因在于: 税收不能侵蚀社会再生产的 “必要部分” 社会总产品中的 c(生产资料补偿)和 v(劳动者必要消费)是维持社会简单再生产的 “底线”:如果税收分配涉及 c 或 v,会导致生产资料无法足额补偿(如机器老化无法更新)或劳动者收入低于生存需求,最终破坏社会生产和劳动力的延续,国家也会因税源枯竭而无法持续征税。 只有剩余产品(m)是 “可分配的弹性部分”,它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 既可以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如企业利润),也可以通过税收等形式被国家集中,用于公共服务(如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不影响社会简单再生产的正常运转。 税收的 “公共需求” 属性与剩余产品的用途匹配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如国防、法律、公共事业等),这些需求不直接参与物质生产,而是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外部条件。 剩余产品的本质是 “超出必要劳动的价值”,其用途本身就包括非生产性的社会公共支出。税收作为国家集中剩余产品的手段,恰好与公共需求的性质相匹配 —— 通过分配剩余产品,将一部分私人占有(如企业利润、个人收入中的超额部分)转化为社会公共所有,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要。 历史与现实的印证 在农业社会,农民生产的粮食除了满足自身口粮(v)和种子(c)外,剩余部分(如 “皇粮国税”)成为税收的主要来源,这是典型的剩余产品分配。 在工业社会,企业利润(m 的主要形式)、个人收入中超过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如个税的起征点以上收入,本质是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构成了税收的主要来源,同样体现了对剩余产品的分配。 不同税种对剩余产品的分配形式不同: 增值税看似对 “增值额”(c+v+m 中的 v+m)征税,但最终通过价格传导,其税负本质上由消费者承担的部分,仍是来源于消费者收入中超出必要消费的剩余部分; 个人所得税则针对个人收入中超过基本生活费用(v 的部分)的剩余部分(m)征税。 总结 “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本质上揭示了税收的来源边界 —— 它只能分配社会再生产中 “超出必要部分” 的价值,既保障社会生产和劳动力的持续存在,又通过集中剩余产品满足公共需求,是国家参与社会分配的合理且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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