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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等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

根据“修改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等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应该还是按3年算,就是x1/2,为什么x1/4呀;以及授予日公允价值是15元所以应该是19-15,为什么答案是19-16呀,像这道讲义上的例题也是减去的授予日公允价值即8-6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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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因为行权价格修改,属于对职工有利的修改(行权价格从4元降为3元),对于有利修改,应将修改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额计入成本费用。修改前每份期权公允价值为16元,修改后为19元,增加了19 - 16 = 3元。在股份支付中,等待期的判断需严格遵循准则:当企业修改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若属于“不利修改”(即对职工更苛刻),处理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条件,仍按原等待期计算。 结合具体问题分析: 1. 原等待期设定:授予日确定的等待期为3年(2×20年-2×22年)。 ​ 2. 2×21年修改条件:将等待期延长至5年,这属于对职工不利的修改(延长行权限制),因此计算成本费用时仍按原3年等待期处理。 ​ 3. 2×21年属于原等待期的第2年,因此累计等待期比例应为 2/3(已过2年,总等待期3年),而非按修改后的5年计算(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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