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原本规定是以代理人 为扣缴义务人,但可能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些情况下难以确定或者不存在代理人 ,为了保证税收能征收到位,就规定了在没有经营机构时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个兜底规则。目前普遍执行的就是上述以购买方 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你好,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原本规定是以代理人 为扣缴义务人,但可能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些情况下难以确定或者不存在代理人 ,为了保证税收能征收到位,就规定了在没有经营机构时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这个兜底规则。目前普遍执行的就是上述以购买方 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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