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中,无论是从40%到30%还是从30%到40%,通常都需要重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40%到30%(权益法转权益法)
一般是因为部分处置股权等原因导致。此时,应按处置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剩余股权,应当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需要对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比较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有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同时,还需对原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剩余持股比例进行追溯调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留存收益、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等。
30%到40%(权益法转权益法)
一般是因为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如果是通过增持股份实现,需要综合考虑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首先,对于原持有股权,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将原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原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留存收益、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等。然后,将新增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有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调整留存收益等。
在这两种转换中,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权益法的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重新调整,以准确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中,无论是从40%到30%还是从30%到40%,通常都需要重新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情况如下:
40%到30%(权益法转权益法)
一般是因为部分处置股权等原因导致。此时,应按处置比例结转出售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剩余股权,应当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需要对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追溯调整,比较剩余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如有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同时,还需对原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剩余持股比例进行追溯调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留存收益、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等。
30%到40%(权益法转权益法)
一般是因为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如果是通过增持股份实现,需要综合考虑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首先,对于原持有股权,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要求,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将原投资日至新增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以及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按原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留存收益、投资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等。然后,将新增投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有差额,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调整留存收益等。
在这两种转换中,都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权益法的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重新调整,以准确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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