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该出租用房的会计分录,再据此计算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1. 分析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 “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按其成本,贷记 “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 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 “投资性房地产 —— 公允价值变动” 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2. 写出本题相关会计分录
取得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500
结转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 94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贷方余额为 400 万元,所以其账面价值为 9400 - 400 = 9000 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00
投资性房地产 —— 公允价值变动 4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 9400
将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贷方余额为 400 万元,说明之前是公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所以此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
3. 计算出售该出租房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营业利润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成本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题中仅考虑处置业务相关影响)
其他业务收入为 9500 万元;
其他业务成本 = 9000 + 400 = 9400 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金额一借一贷相互抵消,不影响营业利润。
则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 9500 - 9400 = 100(万元)。
所以答案选 C。
对于你提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是否影响营业利润的问题,虽然其他业务成本增加了,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时,一借一贷的金额相等,在计算营业利润时,这两个科目的变动相互抵消,不会对营业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出售该出租用房的会计分录,再据此计算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1. 分析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 “其他业务成本” 科目,按其成本,贷记 “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 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 “投资性房地产 —— 公允价值变动” 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2. 写出本题相关会计分录
取得处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9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500
结转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明细科目借方余额为 9400 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贷方余额为 400 万元,所以其账面价值为 9400 - 400 = 9000 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00
投资性房地产 —— 公允价值变动 4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 成本 9400
将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
因为公允价值变动明细贷方余额为 400 万元,说明之前是公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计入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所以此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4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
3. 计算出售该出租房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营业利润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成本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题中仅考虑处置业务相关影响)
其他业务收入为 9500 万元;
其他业务成本 = 9000 + 400 = 9400 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金额一借一贷相互抵消,不影响营业利润。
则对营业利润的影响金额 = 9500 - 9400 = 100(万元)。
所以答案选 C。
对于你提到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其他业务成本是否影响营业利润的问题,虽然其他业务成本增加了,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时,一借一贷的金额相等,在计算营业利润时,这两个科目的变动相互抵消,不会对营业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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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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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老师
2025年02月11日
在个税申报方面,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判断某种收入类型(如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唯一标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存在雇佣关系
- 劳动关系的判断:税法上判断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比如,一些临时工虽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如果其长期为某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月或定期领取相对固定的报酬,且单位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福利保障等,这种情况下,其所得更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 实质性的判断因素:除了劳动合同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 合同约定的性质
- 明确合同条款:如果签订了明确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的内容、期限、报酬支付方式等具体条款,且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收入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例如,企业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一次性的技术培训或咨询服务,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明确了培训或服务的内容、时间以及报酬等,专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培训或服务后获得的报酬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个税申报。
- 合同性质的重要性:合同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判断收入性质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独立性、临时性和一次性等特点,不涉及长期的雇佣关系和管理约束,那么即使名为“劳动合同”,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也可能更倾向于劳务报酬所得;反之,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依附性,受雇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和安排,那么即使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其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综上所述,个税申报是否合规并不仅仅取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需要根据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因此,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