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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6月收到预收款50万,目前不打算开票,请问我现...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6月收到预收款50万,目前不打算开票,请问我现在预缴税款,税款所属期选6月。那如果等到7月才开发票的话是不是只是单纯的开个票就不需要进行预缴和纳税申报了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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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多年的会计经验,以下是我的分析: ### 一、关于预缴税款与税款所属期 - 预缴义务:根据现行政策,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开票,均需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即6月)进行预缴。预缴的税款所属期应为收到预收款的月份(即6月),这一点你处理正确。 - 预缴金额:预缴增值税的基数为预收款项(50万)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若存在分包),按2%预征率计算。若7月开具发票,发票金额可能包含预收款和后续进度款,但预缴仅针对已收到的预收款部分。 ### 二、关于7月开发票的处理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以较早者为准)。因此,6月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已产生,7月开具发票仅为确认收入,不改变纳税义务的时间。 - 是否需要补缴或调整:若6月已按预收款预缴税款,7月开票时无需重复预缴。但需注意: - 发票金额与预收款的关系:若发票金额仅对应预收款(50万),则直接按预缴金额申报即可;若发票金额包含后续进度款,需在纳税申报时对进度款部分单独计税(按差额预缴或直接申报)。 - 申报表填写:7月申报期需将预缴信息填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抵减应纳税额。若未及时预缴,可能面临滞纳金风险。 ### 三、风险提示 - 预缴的必要性:即使延迟开票,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已在6月产生,未按时预缴可能导致项目地税务机关追缴或处罚。 - 异地与机构所在地协调:预缴税款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异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申报时需抵扣已预缴税额,避免重复征税。 ### 四、建议操作步骤 1. 6月处理:已完成预缴,税款所属期正确。 2. 7月开票: - 按实际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票备注栏注明“该项目已预缴税款”。 - 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将预缴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栏次,抵减应纳税额。 3. 后续进度款:若7月后收到进度款,需根据是否跨地级市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 总结 7月开票本身不触发新的预缴义务,但6月收到的预收款已产生纳税义务,必须按时预缴并准确申报。建议严格遵循“收到预收款即预缴”的原则,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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