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老师
回复
木**师
09月18日
关于你的这个问题,其实并不是说只有分包方预缴了我们才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建筑总承包方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这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你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总承包方、专业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并且你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发生在跨县(市、区);其次,你在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分包行为;最后,你必须向分包方支付了分包款,并且取得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只要我们实际支付了分包款,并且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等,无论分包方是否已经预缴了税款,我们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这部分费用。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实际支付分包款,或者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即使分包方已经预缴了税款,我们也无法扣除这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