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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租赁费支出的调增金额要在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就算上?会计利...

为什么租赁费支出的调增金额要在算会计利润的时候就算上?会计利润为什么不是490?为什么要加上这个20?其他的有会税差异的题目,都是先算出会计利润,然后再在这个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或调减,为什么这个题不是?因为这个利润金额会影响到捐赠限额,所以我得搞清楚到底是算会计利润的时候调整还是算完了会计利润之后再调整?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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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会计利润的计算,本身就是基于会计核算规则,要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在会计利润层面先做调整(这里是会计上多扣了费用,要加回来补计会计利润 ),而后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在经调整后的会计利润(符合会计核算逻辑的利润 )基础上,再调整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具体拆解: 1. 会计利润的 “本职”:遵循会计准则 会计利润是企业按会计准则核算的经营成果,核心是反映企业会计核算口径下的盈利情况。本题中,“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会计上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会计利润 ),但按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应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会计上多扣了费用(一次性扣 30 万,实则应按 3 年,每年扣 10 万,2023 年只该扣 10 万 ),相当于会计利润少算了 20 万(30 - 30÷3 = 20 )。所以,计算会计利润时,得把会计核算错误(不符合准则的处理 )纠正过来,调增 20 万,让会计利润回归到 “符合会计准则的金额” ,即 1000 - 400 + 100 - 60 - 150 + 20 = 510 万 。 2. 与 “应纳税所得额” 的区别:税法差异的二次调整 你说的 “先算会计利润,再调增调减” ,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常规逻辑:先按会计准则算出会计利润,再调整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比如税法不认可的扣除、额外允许的扣除等 )。但这里的前提是,会计利润本身是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如果会计核算时,企业自己做错了(像本题一次性扣租赁费 ),就得先把会计利润 “改对”(调整成符合会计准则的数 ),再基于 “正确的会计利润” 去调整税法差异 。 3. 关于捐赠限额:基于 “正确会计利润” 计算 捐赠限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的计算基数,是 “年度利润总额”(也就是会计利润,且是符合会计准则的会计利润 )。本题中,只有先把会计利润调整正确(510 万 ),后续算捐赠限额时,才能用 510 万 ×12% 去判断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怎么调整 。要是会计利润没先纠正,用错误的 490 万算捐赠限额,就会导致后续所有基于会计利润的税法调整都出错 。 总结一下逻辑链: 会计核算错误(一次性扣租赁费 )→ 先调整会计利润至符合准则(+20 万,得 510 万 )→ 以正确会计利润为基础 → 再调整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如捐赠是否超限额、业务招待费限额等 )→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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