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陈老师
回答于2019年05月31日
金牌答疑老师
因为300万元是会计口径中的利润总额,而在会计口径中,已经将公益性捐赠支出38万元全部扣除,但由于税法与会计的规定有差异,税法中只允许扣除36万元,那么会计上38万元扣多了2万元,就需要调增2万元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来。这里的调增调减,实际上调整的都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会计利润中扣多了,那么就在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增,会计利润中扣少了,那么就在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因为300万元是会计口径中的利润总额,而在会计口径中,已经将公益性捐赠支出38万元全部扣除,但由于税法与会计的规定有差异,税法中只允许扣除36万元,那么会计上38万元扣多了2万元,就需要调增2万元到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来。这里的调增调减,实际上调整的都是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会计利润中扣多了,那么就在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增,会计利润中扣少了,那么就在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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