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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生额填写财务账借方金额对吗,需要把1月支付12月工资扣除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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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应填写财务账借方金额中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且不需要扣除1月支付12月工资的情况。以下是详细解释: ### 一、实际发生额的填报依据 1. 明确概念:“实际发生额”指的是汇算年度内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而非仅仅是计提数或账载金额。 2. 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二、1月支付12月工资的处理 1. 属于实际发放范畴:如果1月份支付的是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并且这部分工资在上一年度已经计提,那么它仍然属于上一年度的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时,应将其纳入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进行申报。 2. 无需扣除:由于这部分工资已经在上一年度计提并实际发放,因此在计算当年度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时,不需要将其扣除。 综上所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工资薪金支出的“实际发生额”应准确反映汇算年度内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1月份支付的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前提是该工资已在上一年度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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