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无偿地去的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分支机构注销留抵税额可否税前扣除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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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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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
老师,请问一般纳税人开出的普通发票也需要价税分离吗?可以举个例子分析吗?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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