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257 时间:2024-07-13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
第 七 章 财政法律制度
☆2024年本章主要变化☆ 无实质性变化。 |
二、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1】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 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体制:
所有权 |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
履行出资人职责 | 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提示: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等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2.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1)管理者的选择
(2)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
① 一般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② 特殊规定:
情形 | 董事、高管 | 董事长 |
国有独资企业 、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除外) |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 不得兼任经理 |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同意除外) | 不得在同类业务企业兼职 |
③ 独资、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的界定 |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
绝对禁止行为 | 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
相对禁止行为 |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不得有: ①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④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
其他 |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回避。 |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下列收入及对应的支出,应当编制经营预算
① 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利润;
② 国有资本转让收入;
③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清算收入;
④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提示:经营预算按年独立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不列赤字。
(5)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管理
事项 | 批准机构 |
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提示:重要的独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重大资产处置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转让股权,导致不再控股 |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各级权力机关监督(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知识点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
(1)配置: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2)使用
①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②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3)处置:需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
① 依法罚没资产,应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② 分立、合并、改制等,应按规定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清查
(1) 本级政府需要:
(2) 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
(3) 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 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
(6) 其他。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处理:
协商等方式。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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