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智老师
回答于04月30日
金牌答疑老师
企业所得税季报中,第二季度的“季初人数”指的是4月1日当天企业实际在职的员工人数,而非直接取4月份工资表的人数。以下是具体说明:
### 一、季初人数的定义
- 季初人数:指季度第一天(即4月1日)的实际在职员工人数,无论该员工是否在4月发放工资,均以当日实际存续的劳动关系为准。
- 注意:若员工在3月31日离职,4月1日已不在职,则不计入第二季度季初人数;同理,4月1日新入职的员工需计入。
### 二、为何不直接采用4月工资表人数?
1. 时间点差异:4月工资表通常反映的是4月全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但季初人数仅关注4月1日当天的在职状态。例如:
- 若员工4月1日入职并发放工资,应计入季初人数;
- 若员工4月1日在职但因离职未收到工资(如4月1日辞职),仍应计入季初人数。
2. 统计口径不同:工资表可能包含离职人员(如4月初离职但工资延后发放),而季初人数需剔除此类人员。
### 三、如何准确填写季初人数?
1. 直接核对4月1日在职名单:建议以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台账为准,确认当日实际在职人员。
2. 特殊情况处理:
- 季节性用工:若4月1日有临时工在职,需计入人数;
- 社保/个税申报:需与个税申报系统中的“雇员信息”一致,避免税务差异。
### 四、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直接用4月工资表人数作为季初人数。
- 纠正:工资表可能包含已离职员工或遗漏新入职员工,需以4月1日实际在职状态为准。
### 总结
第二季度季初人数应基于4月1日实际在职员工统计,而非简单参考4月工资表。建议企业通过人事系统或考勤记录核实当日人数,确保填报符合税务要求。
企业所得税季报中,第二季度的“季初人数”指的是4月1日当天企业实际在职的员工人数,而非直接取4月份工资表的人数。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季初人数的定义
- 季初人数:指季度第一天(即4月1日)的实际在职员工人数,无论该员工是否在4月发放工资,均以当日实际存续的劳动关系为准。
- 注意:若员工在3月31日离职,4月1日已不在职,则不计入第二季度季初人数;同理,4月1日新入职的员工需计入。
二、为何不直接采用4月工资表人数?
1. 时间点差异:4月工资表通常反映的是4月全月的工资发放情况,但季初人数仅关注4月1日当天的在职状态。例如:
- 若员工4月1日入职并发放工资,应计入季初人数;
- 若员工4月1日在职但因离职未收到工资(如4月1日辞职),仍应计入季初人数。
2. 统计口径不同:工资表可能包含离职人员(如4月初离职但工资延后发放),而季初人数需剔除此类人员。
三、如何准确填写季初人数?
1. 直接核对4月1日在职名单:建议以考勤记录、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台账为准,确认当日实际在职人员。
2. 特殊情况处理:
- 季节性用工:若4月1日有临时工在职,需计入人数;
- 社保/个税申报:需与个税申报系统中的“雇员信息”一致,避免税务差异。
四、常见误区提醒
- 误区:直接用4月工资表人数作为季初人数。
- 纠正:工资表可能包含已离职员工或遗漏新入职员工,需以4月1日实际在职状态为准。
总结
第二季度季初人数应基于4月1日实际在职员工统计,而非简单参考4月工资表。建议企业通过人事系统或考勤记录核实当日人数,确保填报符合税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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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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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老师
04月17日
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120元的开办费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一、会计处理
1.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
- 费用发生时的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意味着在日常的账务处理中,开办费已经被记录为当期的费用支出。
- 期末结转:期末(通常是12月31日)结转损益时,“管理费用”科目会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从而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
2. 企业会计制度
- 前期处理:虽然企业会计制度下,开办费可能需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但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这些费用也会被一次摊销到“管理费用”科目中。因此,最终的结果与会计准则下是一致的,即开办费在当期被确认为费用。
二、税法处理
1.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这意味着税法上并不要求企业对开办费进行分期摊销。相反,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2. 汇算清缴时的调整:由于税法允许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因此在汇算清缴时,企业无需对已经一次性扣除的开办费进行纳税调增。这是因为税法与企业会计处理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到的120元开办费,在2024年度汇算清缴时,由于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且已经在当期会计处理中确认为费用,因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