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7959 时间:2024-10-20


【多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业务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B、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证券承销商、保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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