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设立与登记对抗2025中级经济法关键考点解析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752 时间:2025-08-11


在202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是重要考点之一,尤其是抵押登记设立与抵押登记对抗的区分常常成为考生易错点。本文将从概念解析、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帮助考生准确掌握这一知识要点。
一、概念区分抵押登记设立与抵押登记对抗
1. 抵押登记设立
抵押登记设立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也就是说,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我国《民法典》第402条规定,以下财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海域使用权;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例如,A以其房产为B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B的抵押权不成立。
2. 抵押登记对抗
抵押登记对抗是指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403条规定,除必须登记设立的抵押财产外,其他财产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A以其生产设备为B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签订后,B的抵押权即生效,但若未办理登记,A又将该设备抵押给不知情的C并办理了登记,则C的抵押权优先于B。
二、适用情形对比
| 类型 | 适用财产范围 | 登记的作用 | 法律后果 |
|------|------------|------------|------------|
| 登记设立 | 不动产及特定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 登记是抵押权成立的必备条件 | 未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
| 登记对抗 | 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机动车等) | 登记仅影响对抗效力,不影响抵押权设立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三、典型易错案例分析
案例1不动产抵押未登记
A向B借款,以其名下的商铺作为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A无法偿还债务,B主张行使抵押权。
解析商铺属于不动产,抵押权需登记设立。因未办理登记,B的抵押权未成立,无权优先受偿。
案例2动产抵押未登记
A以其工厂的生产设备为B设立抵押权,双方签订合同但未登记。后A又将同一设备抵押给C并办理了登记。若A违约,谁有权优先受偿?
解析生产设备属于动产,B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因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因此,C的抵押权优先于B。
四、总结与记忆技巧
1. “不动产登记设立,动产登记对抗”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登记才成立,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即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对抗的核心是“优先权”问题,未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设立,但可能影响受偿顺序。
正确理解抵押登记设立与登记对抗的区别,对准确分析抵押权效力至关重要。考生需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典型例题强化记忆,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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