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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24 时间: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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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已签订借款合同,若是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还未归还借款,该种情况下是视为分红缴纳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向公司借款,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3、支付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

  4、还本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以上就是牛账网会计关于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小伙伴们还想了解更多的会计考证信息可以关注我们牛账网哦!牛账网是专业的线上考证培训机构,可以帮您解决考证就业等一系列的学习难题,您还在犹豫什么呢?赶快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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