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员工差旅费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316 时间:2024-11-01
企业员工出差回来,将取得的交通、住宿等开支的发票交给财务报销,这些票据对应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进项抵扣呢?
答案是看情况,因为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在增值税上的处理不尽相同。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01、交通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那么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员工获取的发票又需要满定什么条件呢?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x9%。注意: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x9%。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x3%。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为客户支付的交通费不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抵扣; 3.航空票价包括票价和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民航发展基金。 一般情形下,除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而发生的住宿费,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请联系顾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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