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业务中的发票开具问题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297 时间:2024-03-17
建筑企业设备租赁业务中的发票开具问题呢,针对这种情况,小编整理了下相关内容,想知道的同学们不妨一起来看看吧。
1、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发票开具策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4条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经营性租赁机械设备,或干租)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技巧如下: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7%(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16%(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13%(自2019年4月1日-至今)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具17%(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16%(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13%(自2019年4月1日-至今)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一般纳税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机械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或称为湿租)的发票开具策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机械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或称为湿租)的发票开具如下:
(1)如果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从事的项目是一般计税项目,则建筑设备出租方按照11%(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10%(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9%(自2019年4月1日-至今)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给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按照11%(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10%(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9%(自2019年4月1日-至今)的增值税专票;
(2)如果设备承租的建筑企业从事的项目是简易计税项目,则建筑设备出租方按照按照11%(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10%(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9%(自2019年4月1日-至今)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给设备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按照11%(2016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10%(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9%(自2019年4月1日-至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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