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的“停止使用”是闲置还是报废转出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73 时间:2023-10-20
说到固定资产相信大家应该都有所了解,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果在工作中使用周期超过12个月,那么该如何正确处理呢?而税法上固定资产的“停止使用”是闲置还是报废转出呢?下面随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如果各位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都可以来牛账网咨询在线答疑老师,老师将会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是闲置还是报废转出首先企业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有两种情形:
1、闲置停止,此停止为暂时性的;
2、“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预期不会再通过使用或处置为企业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此停止是永久性的。
对于暂时性的闲置,预期通过使用还会为企业产生经济利益。在会计处理可以计提折旧 。而税法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对于永久性的闲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在会计上已经停止确认为固定资产,也不存在计提折旧的问题,税法上也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所以,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都是不允许计提折旧的。
(二)“不再使用的闲置资产”此停止是永久性的,没有停止期间。有停止期间的闲置固定资产,无论是一年,还是一个月,都只是暂时性的,即会计上允许计提折旧,税法上不允许计提折旧。
(三)根据以上分析,上市公司为了增加会计利润将固定资产变为停止使用不再计提折旧,只能是对企业资产不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这种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章披露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之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那么对于企业闲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呢??公司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可以计提折旧,但是在税法上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会计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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