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37 时间:2023-09-29
增值税作为会计税务内容中含金量十分高的会计税务内容,它存在于会计人员工作内容中的方方面面,很多企业发展的内容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同时固定资产的内容处理也是企业中会需要处理的业务内容,于是各位会计人员就需要处理固定资产的相关税务内容,各位会计人员对这方面的内容都了解的怎么样的了呢?而小编在下面就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处置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知识点,想要了解的额小伙伴就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希望能帮到各位。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两种情况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根据《财税2013年37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面的政策,应该会有出现如下情形:情形一: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1%部分减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依照3%征收,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含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时按17%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1%减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号后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比如(小汽车),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的),出售时按17(抵扣了就是按16%计算销项税额)%的税率缴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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