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四流合一有哪些意思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01 时间:2023-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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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四流合一指的是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统一相对应。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及纳税核算管理需要满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受到处罚。而挂靠经营模式由于资质共享,导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不一致,增值税抵扣环节没有形成闭环,进项无法抵扣。
营改增五流合一是指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商(合同)流和增值(发票)流
1、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货物流或服务流”)
2、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可以理解为“资金流”)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可以理解为“发票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流不合一”属于什么情况?如果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只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的统一,虽然有资金流和票流的票款一致,但是由于缺乏物流的支持和佐证作用,表面上的合同流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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