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怎么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706 时间: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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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度的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补征税款,企业2009年9月1日补税入库,那么此笔税款的计息期间应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补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补征税款,其中4.86%为2008年12月3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以内(含6个月)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企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和一般纳税调整有什么区别?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是相对而言的。一般纳税调整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作为收益处理,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则作为税收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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