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商城分销佣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653 时间:2023-09-01
分销拥金支出,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这两个方面的税务,微信商城分销佣金的税务处理,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看下文吧!
分销佣金支出,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
微信商城的分销商,一般都是个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渠道进行推广与推销,销售的所有环节还是商家完成的,分销商只是起着代理作用。因此,分销商获得的佣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规定,支付方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商家支付的佣金应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不按规定扣减申报,其支出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现在的难点估计是商家,不容易获得分销商的身份信息。我国目前上网都要求实名制,微信和微信零钱账号等都是实名制的,因此商家理论上是可以获得实名制的。但是,微信客服方肯定是不会向商家提供分销商的身份信息的,因此只有商家向分销商主动索取身份信息,说明是用于个人所得税申报用的。
2、企业所得税
(1)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对于个人零星小额支出,按照现在的规定,在500元以下的,可以不要发票,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支付凭证和个人的收款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同样需要个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果交易额超过500元,应要求个人提供税务局代开发票。
如果商家支付的佣金,不能满足上述规定,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2)佣金比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中,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即便是满足前述所有条件,佣金但是超过比例限制的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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