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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95 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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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小编今天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分享相关的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学习了解吧!

企业在采购现金购物卡时,取得的是售卡方向企业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目。(注意:企业在收到预收卡发票时注意检查取得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1、增值税: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因此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虽然预付卡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发票,但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若送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

(2)若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提醒:

(1)企业在购进购物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留存备查。然后按照购物卡的用途结转预付账款,在员工实际消费时,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2)公司采购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在预付卡的整个购销过程中只可开具一次普通发票,对于税前扣除所需要的清单、复印件等要及时获取和保存,作为备查;

(4)放给员工的购物卡,按规定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非购物卡面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员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引起相关涉税风险。

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的涉税问题的具体方法,小编已经在上文与大家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对此有疑惑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上文学习理解哦!若是大家想要深入学习了解有关的财会知识,可以注册牛账网会员,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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