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02 时间: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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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19年8月被审计单位签订合同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中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2020年3月双方完成土地交付,并于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被审计单位应于2019年9月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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