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企业营业外支出如何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02 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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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怎么处理?
企业日常核算的“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法允许税前扣除和不允许税前扣除两部分,但在填报“营业外支出”项目时必须按会计实际核算数填报(包括主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不允许税前扣除部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以下费用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通过《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以及向非公益事业支付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但已按视同销售处理的可在视同销售成本中扣除。
7、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职工个人的生活及交际应酬支出。
9、各项损失中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
10、应由其他单位支付税费或费用。
11、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12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1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14、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不允许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其他费用。
15、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视同销售成本在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时,应从相关项下减除,以免重复扣除。
16、其他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或者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
企业发生上述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28行“捐赠支出”、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32行“税收滞纳金”、第33行“赞助支出”、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第40行“其他”等项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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