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01 时间:2023-09-30
土地增值税是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一项税费,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有什么呢,今天小编就关于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汇总,感兴趣的小伙伴们赶快跟随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指应缴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应达到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有两种,一是主动清算条件,二是被动清算条件。
一、主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是指开发项目已经行政管理机关验收取得初始产权证或验收证明,开发的项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整体将开发的未完工项目转让销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纳税人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被动清算条件及时间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补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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