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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的哪些行为不得抵扣进项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982 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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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企业发生某些特定业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同时税法也规定当企业发生某些行为进项税不得抵扣,那有学员知道当企业不再产生后续销售税额的哪些行为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吗?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即纳税链条终止)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 ”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无论“购入”  或“租入”  固定资产、不动产,“既”  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

【举例】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既用于生产经营,又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某企业购入(或租入)一栋楼房,专门用于职工宿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②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额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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