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员工未上班,公司能不发工资吗?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742 时间:2025-11-13
正文
在日常工作中,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时,往往会进入“停工留薪期”。这一阶段,员工并未实际提供劳动,许多用人单位会产生疑问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工资?对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即使职工未上班,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仍需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待遇。
所谓“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救治期间,依法享受保留工作岗位和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特殊保护期。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减轻其因伤导致的经济压力,体现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此可见,停工留薪期的核心特征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未出勤为由降低或停发工资。
那么,停工留薪期有多长?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据职工伤情严重程度和治疗恢复情况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可达24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持续支付原工资。
这里需要明确,“原工资”指的是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固定收入部分,而非最低工资标准或基本工资。例如,某员工月均收入为8000元(含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奖金2000元、交通补贴500元、餐补500元),在其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继续支付8000元/月,不能仅发放基本工资。
此外,停工留薪期的起算时间也有讲究。通常从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实际停止工作之日开始计算,直至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为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建议等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停工留薪期限,不得随意缩短或提前终止。
值得注意的是,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无法返岗工作的,应转入工伤医疗的后续阶段,享受伤残津贴等待遇,而非继续按原工资标准发放。此时,工资支付方式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进行调整,可能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在停工留薪期内拒绝支付工资或擅自降低待遇,属于违法行为,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查实,单位不仅需补足差额工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企业也应规范管理流程,建立工伤处理机制,及时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核定停工留薪期,并依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劳动纠纷。
综上所述,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虽未实际工作,但依法享有获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未上班”为由拒绝支付工资。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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