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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析抵押权制度详解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1058 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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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深入解析2025年中级《经济法》考试中抵押权这一重要考点,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效力范围、实现方式等核心内容,帮助考生系统掌握这一担保物权制度的关键知识点。

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是中级《经济法》考试中的核心考点之一。其法律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一般特性;其次,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包括特定的动产和权利;再次,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可占有、使用抵押物;最后,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抵押权成立的前提;二是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三是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抵押物而言)。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制度

抵押权的设立程序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等。

抵押登记制度对不同类型的抵押财产有不同的要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保护交易安全。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利状况不一致时,善意第三人可以信赖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这是中级经济法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与实现方式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抵押物的范围两个方面。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除非抵押合同另有约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抵押物本身及其从物、从权利、添附物以及代位物等。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行为。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协议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拍卖是指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分抵押物;变卖是指以一般买卖方式出售抵押物。

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一清偿顺序规则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特殊抵押制度解析

中级《经济法》中还涉及几种特殊抵押形式,需要考生特别关注。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特点是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但在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是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其特点是抵押财产具有浮动性,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确定具体财产范围。

此外,房地产抵押中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也是重要考点。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抵押权的消灭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的支配力终止。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消灭的主要情形包括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且没有代位物;以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

主债权消灭是抵押权消灭最常见的原因,包括债务履行、抵销、混同、免除等原因导致的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后,无论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抵押权均归于消灭。抵押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仍可对这些代位物行使权利,这是"物上代位性"的体现。

此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也将导致抵押权消灭,但需要注意这种放弃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抵押权因期间经过而消灭也是一个考点,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掌握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及消灭等全过程法律规定,对理解整个担保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应对考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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