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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337 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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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管理,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检查。各地注协要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规定,做到应检尽检。重点检查对象包括:(1)2020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2)2020年成为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3)2020年事务所接受执业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4)70岁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5)地方注协认为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

各地注协应严格检查,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并在地方注协网站予以公告。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为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和职业胜任能力等情况。检查材料包括会费缴纳、继续教育、社保(离退休证书),以及反映注册会计师处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相关材料。

三、年检方式

各地注协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强化会员服务,统筹安排好疫情防控和年检工作,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努力创新多种办理方式,安全、高效、高质量完成年检工作任务。有疫情地区应尽量与被检人员“不见面”“不接触”,优先选择网上年检或快递年检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上门集中年检。

四、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21年2月-6月。

五、年检要求

(一)统筹年检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工作

2021年年检的基础信息,以2020年12月31日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从业人员信息为准。各地注协应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填报和更新。

(二)突出行业诚信特点,实行承诺制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实行承诺制,受检注册会计师需签署《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承诺书》(附件1)。各地方注协要建立注册会计师诚信档案,并核实表格相关内容。一旦查出承诺不实,注协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注册会计师承诺不实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2)记入诚信档案;

(3)注册会计师所在事务所的所有注册会计师在次年年检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强化社会监督,增加公信力

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及邮箱。年检结果确定后,要在注协网站或当地权威报刊公告检查结果,并及时注销、撤销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资格,保证检查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

(四)加强沟通,确保年检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方注协应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合力推进年检工作。

(1)对年检不合格及暂缓年检的合伙人(股东),地方注协应与财政部门沟通情况,确保后续工作顺利推进。

(2)年检期间,地方注协要合理安排注册会计师的转所需求,确保其转所的同时能够顺利完成年检。注册会计师转会时,转出地注协应与转入地注协沟通后再行转会。

(五)加强合作,协同做好年检工作

年检工作应与行业监管、培训、财务等工作相结合,关注注册会计师的行业惩戒情况、继续教育情况、会费缴纳情况等,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协同做好年检各项工作。

(六)报送材料要求

请各地方注协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本地年检工作通知; 6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年检公告、《2021年任职资格检查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情况统计表》、《2021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以纸质版和电子版(WORD格式)报送我会。10月31日前将因年检受到行业惩戒的注册会计师名单报送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注册部张素青

电话:(010)88250138

邮箱:zhangsuqing@cicpa.org.cn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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