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1300 时间:2024-11-09
网络销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销售平台方知道并放任商标侵权行为的,需与侵权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说法
衣念公司拥有第1545520号和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服装。自2009年9月起,衣念公司发现杜某发到淘宝网上销售的衣服,使用了衣念的注册商标,并在网上载明“本店销售的部分商品是仿原单货…..”于是衣念公司针对杜某通过淘宝网销售的服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7次向淘宝公司发函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投诉信息达13万余条。淘宝公司对衣念公司举报的侵权信息,
经过审核后删除了12万余条,且遭到卖家反通知的比率很小。直至2009年11月,淘宝网上仍存在大量侵权商品信息。
2010年7月衣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淘宝公司在知道杜某以销售侵权商品为业的情况下,依然向其提供网络服务,继续纵容杜某的侵权行为,要求淘宝公司与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致歉。
判词摘录
本案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实际的交易,但是在杜某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他人商标权,被多此投诉后而未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案的焦点。
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对其网站上大量存在商标侵权商品的现状是知道的,并且也知道仅仅通过删除链接的处理方式效果并不明显。衣念公司向淘宝投诉侵权的量巨大,但是直至2009年11月,仍然存在大量被投诉侵权商品的信息。
淘宝公司完全可以依据衣念公司投诉函中明确大量的投诉信息,判断侵权成立。并且通过杜某在其网店的公告上载明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杜某销售侵权商品,淘宝公司在处理相关侵权投诉链接的时候对此当然是知道的,由此也能证明淘宝公司知道杜某实施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投诉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不仅从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考查,还应结合卖家是否反通知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经过合法授权的商品信息被删除,被投诉人肯定会做出积极回应,及时提出反通知,但是本案中淘宝公司在多次删除投诉信息后,杜某没有提出回应或者申诉。据此也可以判断淘宝公司完全知道杜某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某利用其网络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的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的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某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与杜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应对方案
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消费习惯的改变,企业不管是从提升销售额还是拓展品牌的角度,都应该积极开展网络营销。在自行经营网络专营店的同时,企业可以进行品牌授权,授权他人在各大互联网交易平台开设品牌授权店,并进行区分管理,实现经营及品牌效益的最大化。
2.企业在规范并拓展品牌网络授权店的同时,应同步向网络销售侵权或假冒者维权。大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均提供了维权平台,并对其平台内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以大型C to C交易平台淘宝为例,如果企业发现该平台存在侵权使用商标信息,可以第一时间通过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淘宝规则》中对出售假冒商品等侵权商家的处理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3.通常情况下,大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如淘宝、京东、亚马逊等,仅提供交易平台,不参与实际的交易,且因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信息海量,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预见性和避免的能力,一般情况下无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平台侵害他人商标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故企业在进行维权的时候,一定要积极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投诉,确保平台方“知道”侵权情形的存在,为后续维权无果、诉讼要求销售假冒产品及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做好准备。
4.基于目前电商平台的存续状态,维权成本较高且存在一定难度。平台方既是服务的提供商,又是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纠纷的仲裁者,权利人对网络假冒者进行维权,特别是“隐形”侵权,比如:实际销售为假冒产品,而在店铺上明确写明正品保证、假一赔十等承诺的店铺,还存在由谁来判定货品真假的现实难题。
综上,企业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根据各大交易平台的规则进行投诉是第一步,如果投诉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应通过公证的方式积极保存侵权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维护公司自身品牌利益的同时,督促各大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管理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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