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福利性补贴和职工福利费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704 时间:2024-01-13
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可以作为工资一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上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上是限额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第(二)款就明文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福利费项目。
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该文件颁布后,大型国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交通补贴纳入了工资管理,由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存在,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出现了重大差异。
为消除这种税会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对国税函〔2009〕3号中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34号公告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工资薪金处理意味着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福利性补贴,已经脱离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且成为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提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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